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党领导人民制定、完善和实施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大作用。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2014年出台反间谍法、2015年出台国家安全法,有利于提高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化水平。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同时也要不断适应新形势以保证持久生命力。[61] 习近平十分重视提高领导干部宪法素养。宪法强,则法治强、国家强、民族强。如前所引,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上提出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设置以加强和改进宪法监督。
[32]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44]这些观点和部署极大地推动了宪法监督制度研究的本土化,宪法学界迅速掀起了研究如何推进中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理论热潮。作为回应,现行宪法构造的主权协商结构,着力疏通主权者、主权代表与国家的沟通机制,以主权结构的适时决断与协商机制,促进主权意志的时代变迁与阶段调整,维系国家与人民的动态性同构。
群众是充满主动性、创造性的人民,群众表达并非西方意义上的抽象人权,而是从丰满的社会实践不断提炼出的社情民意和力量源泉。而部分国家机构据此而为的文化限制与道德干预,似乎对此加以印证。亦是理想的宪法,即以主权意志为背景规范的国家目标阐明与规范具化,并通过主权的动态结构所实现的主权意志变迁与阶段性调整。这一过程是落实价值共识的关键,也是检验价值共识是否为真正共识的重要实践面向。
其意义有二:(1)将国家治理与多样化的个体价值、社会伦理和宗教道德隔绝开来,使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摒除了不可调和的价值言说,而仅须诉诸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律性,实现了国家治理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并可确保无偏私的公共决策。[28]在宪法理解上,文化基本国策应当作为宪法解释的价值基础,其意义不仅在于为现实争议提供基于规范的权威理据,更可将精神文明建设与现实社会生活相连接,由此拓展精神文明建设在宪法框架下的实施路径。
[17]参见秦小建:《言论自由、政治结构与民主协商程序的多元构造》,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制宪的首要议题,在于确证主权结构,由此巩固主权意志,并为主权意志的持续整合提供来自宪制结构的制度支撑。经由个体与社会相互建构所形成的意志汇聚,及对此加以抽象的国家意识形态生成,构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先定框架与内在承诺——在这一框架下,国家与人民在制度上同在同构。例如,国家既明确了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客观权利化指向,但又进行实质性的道德提倡与反对。
解释的前提是对其规范品格的承认。由此展开,在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整体语境下,国家为何实施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如何实施,构成从文化领域探索中国国家理论与中国宪法体制的切入点。在具体议题上,承认可能遭遇压迫的少数价值是该群体的身份认同之构成,以文化歧异性的承认与适应作为标准,进行有利于集体目标的文化平衡,允许某些文化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自己,在宪法审查和重要的社会政策中以体现。[20]这实际上是对自由主义价值中立的实质推进,可视为一种更为彻底的中立,亦是从消极的中立向积极的尊重的深刻转向。
教化不仅体现为依托理性的自我成长,也源于国家的价值赋予,更依托作为社会性机制的家庭、学校、社区和职业组织的道德渲染。[11]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以下。
为减少此种干预,亦是为避免政府僭越价值中立,采取了四种宪法制度设置:一是政府体制内部的分权制约。其核心任务在于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即在业已凝聚的主权意志框架下,唤醒个体对伦理实体的内在认同,强化伦理实体依托个体认同的自在性,进而培育由伦理实体耦合而成的伦理同一性能力和价值凝聚力。
在规范结构上,这实际上是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元点相脱节所致,未能以人权保护作为五大系统的融贯基础,也无法为各领域冲突提供化解标准。在经典宪法的视野中,旨在改造公民、教化心灵的精神文明建设,因与作为价值根基的个体精神自由相抵牾而被认为有原罪。或许我们沉浸于私人生活的境遇,以致忘却了这一根本性的关联,但这种命运的莫名联系,却总会在某个特定的时刻自然不自然地笼罩于我们的心头。由此可见,主权结构作为国家与人民的沟通机制,是价值共识凝聚的根本框架。就当下而言,家风建设、社区精神和职业伦理的法律促进等社会建设举措,均指向社会重建,从而作为社会治理创新为国家治理体系塑造根基。立足于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核心议题,以公民政治权利与民主机制的修正为路径,通过疏通公民参与政治的管道、增强政治决策对公民诉求的回应,将多元主义背景下的公民协商导入代议程序的多数决过程,形成协商民主与代议政治的互补。
其症结均在于在基本概念的层次上未能成功地将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协调起来。如果进一步申辩其正当性,这一条款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宪法表达。
它首先是黑格尔意义上的以观念创造现实的革命意识形态话语,即通过对现实的批判,对未来美好社会的描绘,激发人们的理想热情,进行革命动员,最终形成革命意识、阶级意识和立国意识形态的统一。国家父爱主义心态体现在道德审查和道德入法等实践中。
在此过程中,个体的价值观念亦进一步嵌入到民主审议机制中,其观念结构和行为选择再次获得确证,这是民主制度运行的公民教化功能。[9] 由此可见,有关国家在社会道德实践中应采取何种立场,并非国家-个体这一高度简化的二元对立逻辑所能涵括。
在制度上,它偏重意识形态的教化与主流精英的言传身教,沿袭价值一元论下依附于权力的自上而下模式,主张强化国家的道德教化使命,并要求国家积极干预乃至惩处道德失范和道德错误行为。中国宪法面对着一个公共性亟需重建的社会。就此而言,在规范意义上,精神文明建设的宪制功能,首先体现为经由意识形态构建所完成的主权意志整合。这一从多向一的形态化转变,意味着当代中国主权结构的再度深化——从对抽象人民的超越,到相对较为具体的群众、民族与阶层的主权协商,再进一步延伸到作为个体伦理载体的家庭、集体和国家的结构实体化,进而重塑凝聚价值共识的当代主权结构。
二者路径相异,但在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的融合及其德性教化上,却颇为一致。观念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展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逻辑。
上述两种理解看似对立,实则共享一套逻辑,均将国家与个体置于非此即彼的对立中,忽略了个体与国家在政治有机体中的结构性关联,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体与国家在精神维度的互动沟通关系。实际上,对以国家为主导、由个体和社会进行反向整合的国家-社会-个体的互动逻辑与制度机制的探讨,正是精神文明建设规范逻辑的要义所在。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从来不是价值中立的,而是有着鲜明的伦理色彩。在横向结构上,精神文明与政治民主、经济富强、社会和谐、生态美丽的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实现路径。
从历史脉络、体系结构、规范内涵三个层次展开的规范阐释,既有助于理解精神文明建设的历史境遇和时代使命,亦可展现其在社会主义整体品格下的独特逻辑和功能定位,同时也为指向实践的宪制结构提炼奠定了规范基础。[44]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和国家意义作了深刻阐述: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但这种道德自主的理想面临着双重危险,一方面会受到来自于外部强求一致的文化压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个体采取的功利性态度。对社会而言,家庭发源出亲情、友善、诚信等社会价值,家庭由婚姻连接构成社会的连接纽带,家庭亦构成社会竞争失败的兜底网。
作为价值生成实体源泉的社会由此陷入价值空心化境地。同时,宪法第47条规定了文化自由,该条须进入基本权利-政治国家框架进行规范思考。
精神文明建设依托宪法主权协商结构,以执政党的道德秉性发扬、国家目标动员和群众路线方法,推进家庭、社区等伦理实体对主权结构的濡化,将主权的正当性逻辑延伸到价值多元时代的意识同一性、精神凝聚性和文化公共性的意义构建,并凝聚为国家—社会—个体三元同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作为精神文明的实质载体。就此而言,依托于主权结构的精神文明建设,经此构成多元主义背景下共同体据以维系的首要议题。
它落入单向的国家-个体对立思维,制造了国家意识与个体意志的隔绝,忽视了国家意识形态生成的社会基础,以及作为个体内在教化机制的家庭、学校、社区、职业组织等社会性机制,且在制度上无视国家与个体之间由公共领域与民主审议机制串联起来的共同意志聚合机制。现行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主要包含四个内容:一是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建设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路径和基本原则,这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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